7月中旬,金力泰(维权)(300225)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沪74民初546号)等有关材料,自然人投资者朱*军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罗甸、公司时任副总裁严家华、公司时任董事景总法、公司董事、副总裁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汤洋、公司财务总监隋静媛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860,241.00元。
2. 制定交易计划:在进行在线股票配资之前,投资者应该制定一个详细的交易计划。这个计划应该包括投资目标、交易策略、风险管理措施等内容。这样可以帮助投资者在交易中保持冷静和纪律,避免盲目跟风或冲动交易。
金力泰同时披露,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的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的投资者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9,217,527.722元,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金力泰目前总体存在两类违法行为,投资者均存在起诉资格,具体判决结果司法认定。
许峰律师代理的金力泰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多次提交上海金融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期还在继续接受后续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还在继续推进立案工作。(许峰律师专栏)
2024年1月4日晚,金力泰公告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相关“黄金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力泰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符合关于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金力泰于2022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2022年9月30日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日,袁翔、罗甸二人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实际增持金力泰股份0股,增持金额为0元,均未完成上述增持计划。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袁翔、罗甸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袁翔、罗甸二人有能力增持而不进行增持,公开承诺而不履行承诺,市场影响恶劣。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目前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在2021年6月15日到2022年9月30日之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22年9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2年4月30日到2023年2月4日之间买入金力泰股票,并且在2023年2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金力泰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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